很多人在申请移民的时候啊,由于过去做错一些事,比如有递解令,偷渡,逾期拘留,或者曾经向移民局递交过假材料,导致移民无法通过。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申请豁免,来证明你的离开对具有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的亲属造成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你才可以被批准。
首先。无论是用I-212打掉递解令,还是用I-601或I-60A进行豁免,标准时一样的:都要满足,你的离开对美国公民或者绿卡的亲属造成所谓的极端困难,当然这三种类别证明的程度还是有区别的,这个点我们在以前的文章里有提到过。
今天我们主要想讲一下。是谁有资格帮你申请豁免?因为有不少听众打电话来咨询。比如说,申请者a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一年,从理论上来讲,他一旦离境的话,是十年不可以再入境。但是他的儿子b是美国公民。而且满21岁,所以b可以帮a申请移民。但是b没有办法豁免a,因为逾期滞留的话,只有a的父母或配偶才可以豁免a。这种情况下,a可以让有美国绿卡的配偶C帮他进行豁免。
简单来讲就是,帮你递交移民申请的人和帮你进行豁免的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强调一下: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甚至可以是几个人。申请豁免的人其实是申请者自己,但是要证明对于美国公民或绿卡的配偶或任何亲属造成极端困难,这些人都可以加进来作为考虑的元素。而这些人与帮你申请移民的人(petitioner),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而这一点也是很多人会搞错的原因,因为不少人甚至是律师都会顺其自然地觉得,petitioner和帮你豁免的必须是同一个人,其实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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