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常识性举措,这一点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都是被要求履行的。如果你想让某一个人出现在法庭上,那你必须通知他们上庭的时间以及地点!如果我要在民事法庭上告你,让你支付我500美金,但是我并没有以适当的形式将此诉讼通知你,法官可以因此将我的诉讼驳回,理由是你将无法出现在法庭来辩护自己。
然而近年来,国土安全局在发出的上庭通知中,经常没有注明日期,时间或者地点,他们只是在通知上盖了一个TBD(有待决定)的章。我们猜想可能是因为国土安全局的官员无法得知移民法庭的上庭时间安排,因此他们必须等待时间排表。也或许是因为根本就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排表系统来为1100万移民安排上庭时间,这也是我们目前的政府所没有办法去把控的一个事实。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结果就会导致一个人在茫然无措中遥遥无期地等待好几个月,甚至是好几年来等到一个上庭的日期。在这个期间,他们的住址可能会发生改变,然后就有可能无法收到之后包含有具体上庭日期的通知。由于你无法通过不上庭来避免被遣返,因此如果一个人错过了移民法庭的上庭时间,那他就会因为没有上庭而被“缺席审判”为遣返。
这样就会导致未来关于任何身份的申请变得更加困难,因为除非该外国人被遣返回国,或者该递解令被法官废除,不然递解令将会一直持续有效。即使你之后和一位美国公民结婚并且申请了婚姻绿卡,递解令还是会存在的,不会自动消失。通常情况下,你必须回到法庭上,先说服国土安全局和法官来解除递解令,之后才可以申请绿卡。
2018年6月21日,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了Pereira v Sessions, 585 U.S. __ 2018案件,该案件里面正涉及到此情形:
Wescley Pereira在2006年收到了上庭通知,里面并没有包含初次上庭的时间,地点以及日期。当国土安全局于2007年最终发放了包含有上庭日期的通知时,他并没有收到通知,所以他不知道上庭的日期已经被安排出来了。最终,他因为缺席上庭而被判了递解令。之后他一直留在美国。
Pereira在2013年由于驾驶尾灯损坏的车辆而被捕,同时国土安全局也知悉了他滞留在美国的情况。他们于是开始执行2007年的递解令要把他遣返至巴西。Pereira试图通过他子女为美国公民以及他在美国持续居住的时间超过了10年(他于2000年6月到达)的事实来申请撤销递解令。
然而,如果一个人在到达10年居住期限前已经有了递解令,那递解令之后的居住时间将不被算作在美国持续居住的时间,因此就不符合申请撤销递解令的条件;这个就是“停止时间规则”。
比方说,你于2005年来到了美国,然后你签证过期后逾期居留。你在2010年收到了上庭通知,那你就无法去申请撤销递解令,因为你在美国仅仅持续居住了五年,并没有到规定的十年。这个规则认为在递解程序中所等待的时间并不能算作获取永久居留权所需要的持续居住时间。
Pereira (通过他的律师)辩解声称,2006年的上庭通知内并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将他放入递解流程中,因此停止时间规则并不适于于此。由此可见,在2013年的递解流程前,他已经在美国持续居住了10年(2000-2010),因此,他符合撤销递解令申请的条件。
然而移民上诉委员会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美国法典第八条1229(a)中并没有规定上庭通知中需要写明上庭时间和地点并以此来触发停止时间规则。因此,停止时间规则应该于2006年被触发(这样算来就比规定中的十年少了四年),于是Pereira就无法申请撤销递解令。
第一巡回上诉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对于该定义模糊的发条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决是被认可的。该行政举措就是人们所知的“行政顺从”原则(以1984年最高法院的案例命名,同时也被叫做“Chevron顺从法则),意味着当国会将执行某一法条的权利交予一个机构去执行,然而该法条(或其中某款)定义模糊时,那只有当该机构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违反法律时,法庭才会否决最终判决。
Pereira向最高法院上诉。他向法庭主要阐述的问题为:
- 如果上庭通知中没有像移民法规定中写道的需包含具体上庭日期,时间和地点,那它是否还可以被视作为递解流程的开启(从而触发停止时间规则,以符合取消递解令的条件)?
- 第二个问题就是第一巡回法庭在这个案例中,在处理移民上诉委员会关于美国法典第八条1229(a)的解释时,运用了Chevron顺从法则,这样做是否正确呢?
最高法院对于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法庭的观点是明确的:如果移民法对于某一个程序的执行列出了具体步骤,但是这些步骤并没有被遵守,那就意味着这个法律程序并没有被适当地去执行;“……答案显而易见”(Sotomayor J),法庭也同时裁决了Chevron顺从法则并不适用于此案中,因为该法条的定义并不模糊;国会的意图十分清晰。因此,Pereira在美国连续居住的时间自从2000年到达美国后,并不因为2006年的上庭通知而停止,而应该是继续累计的。因此,Pereira在美国连续居住的时间已经累计超过国土安全局所规定的十年了。当2013年国土安全部门试图遣返他的时候,他已经符合申请撤销递解令的条件以辩护自己被递解。
对于Pereira以及其他面临同样问题而无法符合撤销递解令申请条件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好消息。此外,该判决结果对于所有在递解流程中的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如果你收到了上庭通知,然而上面并没有写明时间,地点和日期,最高法院其实已经判决了该做法是无效的。国土安全部门事实上并没有遵从法律的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你上庭,因此你不会被视作已经进入递解流程中。所以,你可以向移民法官递交起诉以终止这些流程,或者对于已经有了递解令的人,可以通过重新开案来取消递解令。
在我们最近的一个案件中,我们就运用了Pereira案例来进行这种操作;我们的客人在移民局(USCIS)政治庇护办公室拒绝了她的庇护申请后,收到了一封没有明确时间以及地点信息的上庭通知。正如许多其他住在纽约地区的申请人一样,她在等待上庭日期的几年中经历过几次搬迁,最终移民法庭安排了上庭时间。由于他们把上庭通知寄到了她之前的地址,所以她没有收到信件。她甚至都不知道上庭的时间已经出来了。因为她最终没有能够上庭,移民法官就因为她的缺席而审判她被遣返回中国。
我们立即向移民法庭提交诉讼,要求法官重新开启她的递解流程以终止该流程,并且最终解除该递解令,原因是启动她递解流程的上庭通知其实是无效的。令我们欣慰的是,法官最终准许了我们的诉讼,因此我们的客人将有第二次机会在法庭中呈现她的庇护案件。
如果您正处于递解流程中,并且您之前有收到过没有明确上庭时间和地点的上庭通知,那我会建议您联系我们的办公室,您目前或许有了新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在2018年6月之前是不曾有的。
文章为艾飞力律师事务所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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