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律所接到过很多客人来电咨询有关临时豁免申请以及此豁免是否适用于他们的情况。 尽管这些特殊的豁免权已经存在五年多了,然而很多人至今对它存有许多困惑,他们不是很确定外国人在何时可以申请这些豁免,并且同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等。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INA)里面列举了各种外国人被限制进入美国的理由,称作“不被允许入境的理由”,用来禁止他们入境或者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这些理由被列举在法案中的第212条,其中包括了非法居留,欺诈性虚假陈述,参与恐怖组织以及贩毒等情况。一般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作了合适的豁免申请,并且符合申请相关的要求,还是会被美国移民局所宽恕从而得到豁免。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会通过递交I-601 表格来申请豁免,因此大多数移民律师将此豁免称作为“I-601豁免”。申请是否会被批准(从法条上来看)是由美国移民局自由裁量决定的,这意味着一旦被拒就不能够上诉(尽管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确实有律师因此提出过诉讼);由于申请难度大,因此在递交申请材料时,要尽可能将申请人每一个相关联的,或者是潜在的生活困难状况给呈现出来,这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许多非法入境的外国人来说,他们在美国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他们在美国的居留是非法的(EWI),他们便无法像那些通过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那样在美国本土转身分,而是必须要出境去申请移民签证 (这样就会触及到因非法居留而造成的3年或10年禁止入境美国的规定)并且同时向美国领事馆递交非法居留的豁免申请。以前,申请人在领馆面谈时会被发现已经存在被禁止入境美国的情况,之后才会被允许递交该豁免申请。因此,即使移民局已经批准了您美国公民亲属为您递交的移民申请,您也无法冒着无法入境的风险去到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和豁免,以完成您的永久居民申请。
当然不足为奇的是,由于批准率很低,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去境外的领馆参加面谈,或者他们一开始也根本不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去递交移民申请了。很多人因此就被遗留在这个法律的灰色地带:他们的移民申请已经被批准,然后却没有方式来完成他们身份的合法化。
在2013年,国土安全部门开始执行临时非法居留豁免,解决了很多针对境外递交非法居留豁免申请的疑虑。简而言之,在亲属移民申请得到批准后,该外国人便可以向移民局递交豁免申请(I-602A),并且可以在美国境内等待结果。如果申请通过了,假设不存在其他不被允许入境的理由,这个外国人便可以去境外参加面谈,并且该申请人可以拿到永久居留身份回到美国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之前那些会阻碍申请人回到美国的3年和10年禁止入境美国的规定,现在就可以被避免了。由于申请过程中最大的障碍被扫除了,因此也解决掉了大多数申请人的困扰(离开美国后不确定自己的非法居留情况是否会被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该外国人离开美国去参加境外领馆面谈时,被批准的I-601A才会生效。该豁免并不意味着可以在美国本土转身份,它也不是一个再次入境美国的独立凭证。同时,凡是境外领馆面谈日期在2013年1月3日前的申请人并不适用该新的政策,他们还是需要遵循之前的规定递交“常规的”I-601申请。如果您还存在其他不被允许入境美国的理由(例如某些犯罪记录),那您不能递交I-601A申请,而是和之前规定一样,必须在境外递交I-601 申请。一般情况下,已经在递解程序中的人是不能递交I-601A申请的,除非该递解程序已经被移民法官授予行政关闭,并且政府律师也没有把该案件重新排入上庭日期中。同样的,如果政府律师同意终止递解流程,那该申请人由于不再处于递解流程中,因此可以递交I-601A。我们成功地说服了政府律师在申请人有递解令的情况下,同意重新开案并且关案。在案子正在进行行政审理的状态下, 政府律师是不太可能同意结案或者行政关案,但是如果你已经在递解程序中或者已经被判了最后的递解令,那你肯定是可以去寻求其他的解决路径。
I-601A申请获批的条件和“常规”I-601 豁免一样,需要证明美国公民(之后又将范围扩展到永久居民)配偶或者父母(小孩不适用)的极端困难。移民上诉委员会很明确地规定了这些极端困难并不仅仅是因为申请人离开美国后所导致的思念或者是沮丧。 然而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因素还是有一定关联性的,只是需要更多的挖掘,并且所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我们坚持让我们的客户去开心理咨询报告,以用来凸显出他们所宣称的极度困难情况。这个做法可能会多一些花费,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是不可或缺的。
除了心理方面的极端困难情况以外,我们发现移民局也会认可在经济方面的极端困难情况。比方说如果一个美国公民由于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原因无法工作,而家庭经济来源来自于外国配偶的工作收入,那一旦失去了这些收入,这位美国公民的生活上的极端困难就显而易见了。 然而,移民局也不会接受一个过于简单的解释,诸如“我是家里所有经济来源,而他没有办法工作”;在以上这种情况中,您必须要提供税单,工资单,银行流水单,工作雇用信等材料去证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如果美国公民配偶身体有残疾,则也要提供相关证明。最近,我们甚至在一个案子中陈述过一位美国公民由于是全职学生的身份而无法工作,因此(如果他太太要离开的话)他不得不放弃他的学业从而去全职照顾他们的小孩。
外籍配偶的国家状况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会牵涉到美国公民配偶是是否会一同前往那个国家。比方说,在墨西哥的某些地区,由于黑帮火拼和毒品绑架的问题,即使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坐公交车往返于两个城镇之间也并非是安全的。 不难想象,一个毕生都生活在美国的美国公民,或许连西班牙语都不会讲,在这种环境中必定会面临极度的困难。
同理可得,我们在一些成功案例中也表示过那些被迫无奈而搬到中国生活的夫妻,由于臭名昭著的“独生子女”人口控制政策仍然在许多城镇里盛行,因此他们必定会面临着极度困难。对于美国公民配偶来说,一下子生活在一个没有生育自由的国家(政策的执行包括罚款以及强制堕胎)将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极度困难状况。
我们自2014年开业以来,已成功递交了大量I-601A申请。我们发现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果能够论述并证明极度困难状况以符合移民局的标准,那通过率会出奇地高。每一个案子都是不同的,并且每一个人的特殊状况都会导致不同的困难,而有些困难移民局可能之前都没有遇见过。在艾飞力律师楼,我们一直致力于全面地,完整地向移民局去陈述新颖的以及不同寻常的论述。
如果您觉得您有申请这个豁免的需求,请不要犹豫来联系我们。我们的工作人员精于识别各种境况以及发掘各类生活中的琐事(有些事情我们客户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并且借此向移民局清晰呈现客户们极度困难的状况。